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權利,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什么區(qū)別,我們經(jīng)常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混為一談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什么區(qū)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產(chǎn);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 三是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是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內(nèi)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都是在債務人違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處分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由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且均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行使權力的范圍也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